人在一生中會做出無數的選擇,有時候我們做的選擇會產生許多出乎意料的結果,對我來說,到美國念法學碩士就屬於這種選擇。
起初我申請的動機非常單純,也沒什麼特殊之處──我跟太太在台灣從事律師工作已經將近 3 年了,太太有心想出國看看,加上台灣法律市場飽和競爭激烈,而許多外商法務的招聘條件都希望應徵者有英美法系法學碩士的學歷,或是美國律師資格,我們都想透過出國讀書,幫自己的履歷增加一些特色並提升英文程度。尤其我個人對學術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嚮往,LL.M. 不失為一個進可攻(繼續往上攻讀博士)、退可守(回到法律市場就業)的學位。
基於這樣的背景,我在出國前對這個學位並沒有太高的期待──只要有申請上,目標就已經達成了一半,剩下就是拿到畢業證書。LL.M. 要念到畢不了業是非常困難的,同學間流傳的一句話是 Pay the fees and get the Bs(付學費然後拿個 B),基本上不要太離譜是不會畢不了業的(註)。
至於念完之後的就業,大多數學校的招生簡章都說明得很清楚:LL.M. 學位的目的並不是培養美國律師,而是讓外國律師進修後回國工作。
實際上雖然 LL.M. 有 Job Fair 可以參加,也可以自己投履歷或努力 Networking 等等,但除非原本服務的事務所與美國事務所有合作因此獲得實習機會,或本身自帶案源等於是半個客戶,再或有其他特殊技能(中文不算)的情況,否則 LL.M. 學生要進入美國大型事務所工作的機會是相對渺茫的。這其實用常理來思考就可以知道──法律作為一個高度在地化的產業,語言文化不同的外國人要與當地人競爭相同職缺的難度自然較高。
因此對我來說,這段旅程的精采之處並不在於決定要不要來念,以及為什麼來念,也不在於唸完以後要做什麼(不回台灣賺錢就準備喝西北風了,所以也沒有精彩的歸鄉心理轉折),而是在於這一年當中經歷的點點滴滴與各種驚奇。
整個紐約市,都是我們的教室
從我自己的經驗,我推測唸 LL.M. 的經驗如何,很大一部分取決於唸的是哪一間學校。由於哥倫比亞大學位於曼哈頓,我們有許多由在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或法官、檢察官擔任兼任教授開的課程可以選擇,這種課程的實務色彩會比由全職教授開的課來得重,有實務經驗的同學會覺得比較有趣。
至於全職教授上課方式,我覺得跟台灣教授沒太大差異,但喜歡追星的同學可以享受看「寫課本的教授本人」一整個學期跟被他 cold call 的樂趣。此外,比起哥倫比亞大學,我認為它的全名──紐約市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更能表現出在這裡學習的特殊之處──除了法學院以外,整個紐約市都是我們的教室。
透過佇立在法學院 Jerome Greene Hall 大門之上的貝勒羅豐馴服天馬(Bellerophon Taming Pegasus)雕像,雕刻家 Jacques Lipchitz 提醒法學院的學生「觀察自然,做出結論,並以此制定規則⋯⋯法律就是由此而生」。依照 Lipchitz 的想法,這座雕像的命題是人類(貝勒羅豐)對自然(天馬)的控制。
有趣的是,雖然這座雕像坐落的位置,被預設為法學院的大門,但因為要走到這個大門必須繞道進入主校園後經過一座天橋才能抵達,大多數人不願繞道遠行,會直接從位於 116 街一樓的入口進入法學院;法學院因此在 1996 年重新將 116 街的入口裝潢成主要入口之一。或許(法律)人從來都沒辦法完全的依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然或社會,實際上的發展需要取決於社會上所有組成份子間相互角力與協調,我們能做的就只是透過法律工具推它一把。
大量經典判例與律政劇的場景
作為一個觀察對象,紐約市悠久的歷史以及多元的文化,可以永無止盡地滿足有興趣的人的好奇心。從學習法律的角度,搭半小時的地鐵就可以從圖書館走進案例的場景中,也是一種相當有趣的體驗。
從校園所在的 116 街搭 1 號地鐵南下到 59 街的哥倫布圓環(Columbus Circle),1948 年 9 月 11 日,一位傳教士因為沒有取得許可就在此地舉辦宗教集會而遭到逮捕,這個事件即為著名的 Kunz v. New York 案──在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以本案適用的紐約市法,給予國家機關太過廣泛的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力為由,宣告該法違反第一修正案。
再往南到 42 街及第五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摩天大樓在 1902 年時曾經是 Hotel Bristol。當時合資承租的合夥人之一,在得知該不動產新的投資機會後沒有告訴另一位合夥人,該合夥人因此提起訴訟。本案即為討論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的案例書中,幾乎一定會提到的 Meinhard v. Salmon 案。
沿著 42 街繼續往東走到五分鐘到大中央車站(Grand Central Station),在 1960 年代末,該站的所有人原本計畫將這個車站拆除後,在車站上方興建一棟 50 層樓高的摩天大樓,但因為紐約市地標保存委員會(Landmarks Preservation Commission)將大中央車站指定為地標,所有人無法依照計畫改建(紐約市地標保存委員會是因為 1963 年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意義的舊 Penn Station 遭到拆除後,為了保護其他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建築而設立)。
大中央車站的所有人因此以該紐約市指定的行為是違反正當程序的徵收為由提起訴訟,這也就是後來的 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City of New York 案。試想,若本案的結果是所有人勝訴,今日遊客攘來熙往的拍照打卡聖地會是怎麼樣的光景?
繼續往南到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華爾街(Wall Street),除了跟與銅牛自拍跟看看紐約證交所大樓以外,再往前走幾步也能看到喬治華盛頓宣示成為美國第一任總統及批准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聯邦國家紀念堂(Federal Hall National Memorial)。
除了各種經典案例的場景外,單純喜歡看法律電影、影集或追星的願望,也可以在紐約市獲得滿足:位於中央街(Central Street)60 號的紐約州最高法院大樓(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 Building)是《十二怒漢》(Twelve Angry Man)和《法網遊龍》(Law & Order)的場景。
追星族也可以在曼哈頓下城找尋美國歷任總統如克里夫蘭(Grover Cleveland)、尼克森(Richard Nixon)、小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威爾遜(Woodrow Wilson)等在紐約擔任執業律師時的事務所,或到 150 East 69th Street 拜訪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擔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律師及在哥大法學院任教時的住所等等。
同學組成多元
除了課堂內外的教學場景,哥倫比亞法學院也很喜歡強調同儕之間的互相學習。在開學第一天的 Orientation(說明會),法學院為了展現本屆 LL.M. 成員的多元性,首先請幾個主要來源國(如:中國、巴西)的學生舉手──在約 300 名學生中最大來源國的中國也只佔了 20 名。
從專長領域而言,有工作經驗的同學依訴訟、併購、智財、仲裁、公部門等工作內容平均分配名額,僅有不到 10 位同學沒有工作經驗。也因此,每隔幾天,我們就有機會跟各個國籍與專長領域的法律人討論學業工作、出遊,或到曼哈頓下城喝個爛醉──這些都是在台灣很難想像的生活光景。
在台灣好朋友 Brian 的大力幫忙下,我們這屆台灣學生創立了「台灣法律與文化社」(Taiwanese Law & Culture Club),並舉辦了多場午間座談會,內容包含介紹法扶制度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等等,不僅向各國律師介紹台灣法制與文化,也凝聚了台灣同學間的感情。
計畫趕不上變化
依照原訂計畫,我跟太太在畢業後希望可以在考完紐約律師後,嘗試著在紐約找找看實習或工作的機會,好好利用 OPT 一年簽證的時間,累積國外經驗並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但人算不如天算,我們 2018 年 11 月底訂了去佛羅里達迪士尼世界的機票及門票後,兒子嗣新不甘寂寞決定走進我們的人生──迪士尼、紐約州律師,及海外生活的計畫也因此必須順延。
這裡倒是可以提供兩點實際經驗:其一,迪士尼取消訂票的處罰金非常高昂;其二,哥大學生保險的給付項目是有包含生小孩的,如果有計畫到美國生產的話,可以節省一大筆醫療開銷。不過對媽媽來說,懷孕的辛苦已經不在話下,邊念書邊懷孕更是煎熬,且美國醫療制度跟台灣很不一樣,醫院不會對媽媽無微不至的照顧,也沒有好的月子中心可以住,當然也很難接受遠在天邊的家人的支持。
行文至此大略介紹了我當初申請的背景,以及這一年在紐約生活方方面面的體驗,恰好可以為這段旅程做個小結。如前所述,我當初決定出國念書並不是為了追尋什麼偉大的夢想,也沒有預設要達成非常困難的目標。不過隨著每個踏出的腳步,我發現只要隨處用心,這一路風景可以無限綺麗,謹與有心踏上這條道路的同道共勉。
註:如果想提高難度,可以挑戰學霸之路。因為哥大打分數是用曲線制,LL.M. 要擊敗同班的 J.D. 拿到 A 的難度自然不在話下,但 LL.M. 的 Straight A 神人也是存在的,有為者亦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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